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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岁男孩被母亲男友剁手烹煮 无罪名可定?

2013-10-26 10:20 发布自:濠滨亲子网 浏览(4370)次 分享到微信

  母婴解读:

  人大代表:虐童案“轻罚”皆因无罪名可定

  针对过去一年来多地幼儿园出现的虐待儿童事件,多位全国人大代表不约而同在议案建议中呼吁,尽快出台“禁止虐待儿童”的相关立法,在全社会树立“儿童优先、保护儿童”理念,预防和减少虐童现象发生。

  虐童案“轻罚”皆因无罪名可定

  去年,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虐待儿童等案件的发生,令家长揪心,社会愤怒。但最终处理结果,学校除了辞退、开除了当事老师,并无其他制裁措施,尤其是刑事制裁。

  “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,是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。”全国人大代表、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说。

  韩德云介绍,刑法上和虐待儿童相关的罪名主要有四个:虐待罪,侮辱罪,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。我国刑法规定,虐待罪专指虐待家庭成员,适用于家庭、父母,不适用学校、教师;侮辱罪主要适用成年人,对于婴幼儿和儿童很少见;故意伤害罪,只有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才符合;而寻衅滋事罪,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严重,造成受害人恐慌、害怕等后果的,才符合立案标准。

  “该案件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对当事人刑事拘留,凸显关于虐待儿童问题的法律制度缺失。”韩德云说。

  全国人大代表、全国妇联副主席赵东花指出,我国刑法、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虐待,仅限于一些严重暴力行为产生的身心伤害,一些较轻的虐童行为,例如忽视、轻度体罚、强迫劳动等并没有包含在虐待定义内。

  “法律对虐待的界定,使对儿童的一些不正当管教行为及一般虐待行为处理无据。”赵东花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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