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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15岁男孩被说学习不好 连杀2人

2014-05-17 10:00 发布自:濠滨亲子网 浏览(1170)次 分享到微信

两年前,年仅15岁的初中生小华(化名)因学习成绩不佳,进入一文具店杀死两人发泄情绪。

2013年3月15日,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华无期徒刑,小华提起上诉后,于今年4月末作出判决,维持对小华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部分,变更量刑部分为判处小华有期徒刑15年。

学习不好 杀人泄愤被抓

2012年年初,在大连庄河市某中学就读的小华,因为学习成绩一般,感觉自己承受了很大的压力,便萌生了杀人发泄的想法。

据了解,小华曾到学校附近的一家文具店买过东西,当时店员就曾说过他学习不好,对此小华一直怀恨在心。

警方介绍,小华在2012年6月8日上午来到这家文具店踩点,发现店内没有监控设备。6月29日14时左右,小华将一把刀放进书包走进文具店,在店员没有防备的情况下,小华将刀刺入店员的脖子,店员倒地后,店主闻声从里屋出来,小华将其推倒后连刺数刀,在将店里二人杀害后,小华迅速离开文具店。

当地警方于同年7月2日,将小华抓获。到案后,小华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。

提起上诉 由无期改判有期15年

2013年初,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,法庭认定时年15周岁的小华蓄意杀害两人,犯罪情节特别残忍,犯罪后果特别严重,犯罪影响特别恶劣。2013年3月15日,市中法鉴于其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,是未成年人,遂一审判决,小华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无期徒刑,附带民事赔偿责任。

对此,法律顾问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王澍律师表示:“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犯下杀人、强奸、抢劫等暴力犯罪后,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,被告犯罪时是15岁,属于未成年人,法院不能判处死刑、死缓这类的刑事处罚,由于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,所以法院判决是无期徒刑。”

随后,小华对判决的刑事部分表示服判,但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不服,提起上诉。理由是一审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包括死亡赔偿金,按照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有关法规,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应赔偿丧葬费等直接经济损失,不包括死亡赔偿金等。2013年8月,省高法作出裁定,将此案发回重审。

此案发回再审期间,小华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数十万元,并与被害人亲属签订和解协议。随后,市中法考虑到被害人亲属接受赔偿,并谅解小华的犯罪行为后,于今年4月末作出判决,维持对小华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部分,变更量刑部分为判处小华有期徒刑15年。

对此,王澍表示:“为了鼓励被告进行赔偿,最高法院有相关规定,积极给被害人家属赔偿后,应酌情从轻量刑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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